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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640323001/2022-0007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盐池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2-04-14
        责任部门: 发布日期:2022-05-16
        名 称: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池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的通知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池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盐池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146号)要求,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进一步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鼓励节水技术和节约用水,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池县行政区划内所有灌区,在完善农业水价改革相关机制、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积极推广工程节水、农艺节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组织和农户起到激励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的原则,在完善现有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合理定价,充分调动用水户积极性,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提升农业灌溉运行管护水平。

        第四条在保证农业灌溉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和群众节水意识。

        第二章节水奖励

        第五条  奖励分为基层水管组织集体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对奖励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农户或基层水管组织实际用水量与计划用水指标相比结余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并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交易的,给予结余水量部分每立方米奖励0.03元(其中:结余每立方米水量,奖励用水户0.01元、村级水管组织0.01元、乡镇级水管组织0.01元)。

        第三章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范围以“十四五”扬黄水指标9800万立方米为基数。若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分配的扬黄水量发生变化,则以最新核定的供水量为基数进行精准补贴。

        第八条  按照灌溉工程正常运行和农民可承担等原则,县人民政府每年从水资源税或水资源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用。

        第九条  根据确权水指标总量控制,对不超过确权水量的用水户按照补贴后每立方米0.3574元的标准收取水费(每立方米补贴0.0486元);对超过确权水量的用户按运行成本水价每立方米0.406元的标准收取水费。

        第十条  为提高节灌设施利用效率,对实行统一管理、计量收费、种植结构优化、水肥一体化灌溉等管理方式,并获得节水效益的基层水管组织,每亩补贴2元。

        第十一条  依据我县确权的农业实际用水定额标准,对以下用水情况不予补贴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收费:对超出定额水量20%(含20%)以内部分加收1.4倍水费;超出定额水量20%以上部分加收3倍水费,且对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确权水量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的水资源税、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管理,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结余资金用于下一年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奖补标准和名额由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组成奖励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盐池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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