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部门机构职责(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及文件;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由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范性文件;
4、食品药品;
5、重点工作;
6、为民办实事;
7、政策解读;
8、双随机、一公开;
9、检查督查;
10、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1、其他;(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的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经由各分管领导审核后,自信息形成或者生产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953—6012553
传真号码:0953—6012553
通信地址:盐池县鼓楼北街27号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7515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 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