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盐池县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公开的审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盐池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shydj.com/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本单位机构职能
2.本单位部门文件
3.相关政策法规
4.相关规划计划
5.动态信息
6.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任何人可以在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www.zshydj.com/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及各部门办公场所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审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受理机构处申请获取。需获取各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审计信息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盐池县审计局
咨询电话:0953-6017820
传真号码:0953-6017820
办公地址:盐池县文化街25号
邮政编码:751500
电子邮箱:ycxsjj@126.com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盐池县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受理机构或各部门办公场所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 http://www.zshydj.com/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审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审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部门),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本机关将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全部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
属部分公开的,本机关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机关将出具《审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出具《非本机关审计信息告知书》;
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审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不予公开的审计信息内容: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