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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盐复不受字[2021]01号
        来源:盐池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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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盐复不受字[2021]01号

        申请人:某某手抓馆。

        被申请人: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住所地:盐池县盐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焦智,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某某手抓馆对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作出经营者马某某的“XX手揪面馆”字号的营业执照审批不服,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XX手揪面馆”字号的审批。

        经审查,2020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某某手抓馆”,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马某”,登记注册日期为:2005年9月12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1年9月,申请人得知盐池县新开了一家名为“XX手揪面馆”,经营者为马某某。申请人认为“XX手揪面馆”与“某某手抓馆”名称高度相似,且经营地同处在盐池县城内,经营范围相同,容易使消费者的认知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核发给马某某的“XX手揪面馆”登记信息,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提供。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事项必须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和范围。经核,本案属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字号登记发生的争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申请人应向上述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处理。据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无法规规章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且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经书面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属于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盐池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处理,也可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 月18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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