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3-00001 | 发文时间 | 2023-01-09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9号)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59号
当事人:盐池县利器机电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ML3J7D
住所(住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巧花
2022年8月23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市场监管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电气产品强制认证检查和产品质量专项抽查的通知》(宁市监办发〔2022〕15号)的要求,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盐池县利器机电经销部经销的电线电缆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不符合JB/T 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2年10月8日,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经销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2012390),经营者刘巧花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表示不要求复检。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刘巧花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盐市监询通〔2022〕质计03号)。2022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巧花进行了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刘巧花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
经查,盐池县利器机电经销部经营者刘巧花于2021年7月10日,在宁夏众远电缆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电线电缆4卷,进货价:370元/卷,销售价:390元/卷,货值金额:4×390=1560元,违法所得:4×(390-370)=80元。行政执法人员向该经销部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电线电缆已经全部销售(其中2卷为抽检所用样品,抽检人员按销售价购买;剩余2卷已按销售价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盐池县利器机电经销部《营业执照》、刘巧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2年8月23日《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编号:kaixinsn00166)各1份,抽样现场图片2张,证明执法抽样现场的情况。
3.2022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1张,证明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情况。
4.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2012390),证明被检批次电线电缆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规定的事实。
5.宁夏众远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编号:0993059)复印件1份,证明进货数量、单价、金额情况。
6.2022年10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抽样、当事人销售电线电缆的情况。
2022年11月28日,我局向盐池县利器机电经销部经营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罚告〔2022〕59号),经营者刘巧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宁夏回族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6项“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6以上2.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夏回族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86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12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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