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2-00203 | 发文时间 | 2022-11-24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0号)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 〕50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盐池县鸿源商行,经营者:马克江,男,回族,现年44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盐池县惠安堡镇隰宁堡移民新村R3-4;现住:盐池县惠安堡镇盐兴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3MA762J2J1H;经营者:马克江;名称:盐池县鸿源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盐池县惠安堡镇盐兴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9月18日;经营范围: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09月08日,盐池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盐兴路的“盐池县鸿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盐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2022年09月14日,将该线索移交给惠安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检查发现,商行二楼箱子里存放各类烟草制品共计3品牌,53条,延安(软)34条;好猫(金猴王)9条;兰州(硬精品)10条。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达不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2022年09月08日,盐池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盐兴路的“盐池县鸿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烟草制品,经营的烟草制品品牌、规格、数量(10盒/条包装)、进价及分别为:延安(软)购进34条,每条进价65元,零售价每条70元,未销售;好猫(金猴王)9条;每条进价85,零售价每条95元,未销售;兰州(硬精品)10条,每条进价190,零售每条200元,未销售。三个品种的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共计5235元。
查获时,当事人未销售的烟草制品经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与同品牌的真品对比无异常。
2022年09月14日,盐池县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此案移交给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出示的案件移送函、检查笔录、移送财务清单、证据先行保存批准书,证明盐池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及现场发现的烟草制品的数量及价格情况。
证据二、提取当事人经营的“盐池县鸿源商行”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2022年09月15日,惠安堡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市监责改字〔2022〕3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09月15日以盐市监询字[2022]惠所第04号下发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需要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09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获取《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销售烟草制品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09月16日依法获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四、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宁夏回族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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