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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640323021/2022-00196 发文时间 2022-11-18
        发布机构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8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8号)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2 〕48 号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段庆涛,男,汉族,现年34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中食店137号,职业货运司机;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8月26日,惠安堡市场监管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盐兴路销售假冒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要求依法核查处置。8月26日,执法人员联系“悦泰海龙”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者天津中石化悦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由该公司鉴定“悦泰海龙”注册商标真伪。8月30日经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非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500桶“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段庆涛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本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8月25日从银川万商国际商贸城,以每桶22元的价格,现金付款的方式购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500桶,2022年8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500桶。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产品无证据证明商品来源,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2500元。截止查获时,该批产品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电子驾驶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书》《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该批“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为侵犯“悦泰海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

        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5.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询问当事人段庆涛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和购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时间、经过、数量、进(销)价格的事实。

        6.执法人员送达了《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依法对“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悦泰海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辨认书各一份,证明“悦泰海龙”商标注册的情况。

        8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协助鉴别通知书一份,证明办案机构委托天津悦泰海龙石化有限公司协助鉴别“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商标真伪的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现场调查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运输车辆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运输侵权“悦泰海龙”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四、案件性质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首次发现,违法时间短、未销售,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宁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手机彩票365网址_365国际体育官网_365招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原则,调查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500桶;

        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盐池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账号:5002365100016;科目名称: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开户行: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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