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3-00008 | 发文时间 | 2023-01-19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2023年春节将至,为确保节日期间市场重要民生商品和涉疫用品价格平稳有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全县市场价格行为和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严禁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
三、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对相关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涉疫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不得以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化解价格矛盾纠纷,自觉维护节日期间社会稳定祥和。
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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