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3021/2022-00209 | 发文时间 | 2022-11-26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全县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单位:
针对当前新冠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诚信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做好保供稳价和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消费者理性购物。
二、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实施违法行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三)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的囤积居奇行为;
(四)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五)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六)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七)未提高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着力加强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等价格监管,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杜绝恶性价格纠纷事件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请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单位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内容,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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